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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初赋敛之法曰租佣调翻译
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翻译为:在唐朝初年所采用的赋税制度的名称叫做租庸调。
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出自《资治通鉴》卷226唐德宗建中元年(780),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,即所谓有田则有租,有身则有庸,有户则有调。
以征收谷物、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,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。
原文片段为:唐初赋敛之法日租庸调。
有田则有租,有身则有庸,有户则有调。
玄宗之末,版籍浸坏,多非其实。
及至德兵起,所在赋敛,迫趣取办,无复常准。
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,各随意增科,自立色目,新故相仍,不知纪极。
民富者丁多,率为官为僧以免课役,而贫者丁多无所伏匿,故上户优而下户劳。
吏因缘蚕食,旬输月送,不胜困弊,率皆逃徙为浮户,其土著百无四五。
至是,(杨)炎建议作两税法。
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,量出以制人。
户无主客,以见居为簿,人无丁中,以贫富为差。
为行商者,在所州县三十税一,使与居者均,无侥利。
居人之税,秋、夏两征之。
其租庸调、杂徭悉省。
租庸调的调制规定,凡是均田人户,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,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。
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,一旦均田被破坏,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,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,又不断土地兼并,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,男丁所得土地不足,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,使农民无力负担,大多逃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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